食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后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发生生物性、化学性或者其他有害因素的污染,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事故,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 条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进行调在处理。经评估认为造成一定程度公众健康危害或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 I 级)、重大(II级)、较大(级)和一般(IV级)四级事故(以下简称“I级、I级、II级、IV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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