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配送服务保障承诺
蔬菜配送服务保障承诺
本公司现就配送质量、卫生、留样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按照IS9001:2008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从采购、入库、加工制作
蔬菜配送服务保障承诺
蔬菜配送服务保障承诺
本公司现就配送质量、卫生、留样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按照IS9001:2008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从采购、入库、加工制作、出售等四个环节分别把关,首先完全确保出品的卫生安全,坚决堵死发生食物中毒的任何渠道。
配送数量准确,严格遵循贵方的订单数量送货。
严格按照合作单位的到货时间要求准时配送。
在保证配送产品的质量、卫生、保温及保鲜的前提下,坚决做到:每天坚持对各种蔬菜取样保存48小时,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性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严禁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过保存期限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拒收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在配送的合格率和利用率方面,我公司承诺在95%以上。
如因食品质量安全、未达到目标,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我公司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农副产品。不合格的货品,我公司包退包换
我公司提供的鲜鱼、肉类保证每日新鲜,提供的猪肉牛肉羊肉须为东莞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并可追索。我公司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取得无公害认证,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达到供港蔬菜标准。采购人使用“农药测试卡”检验蔬菜农药含量,如含量超标要求我公司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出现 1 次含量超标情况的,并处以我公司人民币3200元罚款,罚款由当批次的供货结算款内扣除。出现2次以上含量超标情况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单价确定方式:根据采购人采购清单列的内容,先由我公司对东莞市三个市场进行抽样统计(大宗货物按市场批发价加税收统计,零星货物按市场零售价统计),核定相同品种的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3个市场抽样价格之和÷3),以此(大宗货物中标人当期报价不得高于抽样统计价的10%)计算整理出当期报价清单报采购人审核。
如采购人需要临时增加补货,我公司在40分钟内将货物保质保量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送错货物累计达三次(含以上)扣罚当次货款的15%,超时每次扣罚230元,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我公司提供的货品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达三次(含)以上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我公司不能委托其他公司送货
原材料定时定点采购,索证索票齐全
原材料定时定点采购,索证索票齐全
一、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行为,提高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二、食品实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安全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三、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三、基地食品,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留存订单。订单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
四、供货前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是否有感官不良)、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采购生猪肉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五、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可参照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和《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其中畜禽产品、蔬菜、豆制品记录在《“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食品记录在《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六、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