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请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照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请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变革,完成政企分开,强化管理,完善法制,标准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阔农民的利益,保证农业消费平安,促进粮食稳定开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请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白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进步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腕;坚持以产权变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消费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标准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开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变革
(三)实行政企分开。种子消费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消费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完成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消费、经营活动;种子消费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剥离出来的种子消费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目前一些地方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消费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消费经营活动。种子消费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消费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消费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消费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开展变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依照国度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推进产权制度变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依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白、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请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关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依照国度有关规定相对控股。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六)增强种子管理法制建设。农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抓紧起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七)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增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种类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八)增强种子管理、服务队伍建设。要依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增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进步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有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经过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种类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九)健全种子标准体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种子产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树立完善我国种子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健全国度种子标准体系,标准商种类子的贸易行为;制定种子消费、加工、贮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强化标准化意识,进步质量管理水平。
(十)强化保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种类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十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种子市场准入条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等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增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十二)严格商种类子管理。商种类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种类审定、新种类保护、质量请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种类名称应当标准。主要农作物种类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度或省级审定;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平安评价和种类审定,消费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消费、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树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种类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种类已不适合农业消费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增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增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消费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增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请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消费经营许可。增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增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种子是关系农业消费平安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消费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本意见,切实增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施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对变革工作的指导和市场监管的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