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换或退回货物,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007年,浙江省有关部门公布了一份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其中某知名奶粉公司的一个产品经检测奶粉中碘含量超标,被列人不合格食品目录。在质量抽检报告公布初期,该奶粉公司矢口否认其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再声明自己的产品安全可靠。但受质量抽检报告的影响,部分超市开始逐渐下架该品牌该种类奶粉。迫于压力,奶粉企业就此事向消费者道歉。同时表示,可凭单据到购买点换货,却声明不退货。奶粉公司这一行为激怒了消费者,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巨大的舆论和管制压力下,该奶粉公司最终承诺可以换货,也可以退货、退款。该起奶粉风波历时一月有余,换或退回货物、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责任后落下了帷幕。
(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至四十四条对因食品不安全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责
任作出规定:
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更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实物样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应当赔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生产偿损失。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他人财者应当永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产者也不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禾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造成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赂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彝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类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其基本原则是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属于填补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只弥补受害人遵受的损失,恢复没有受到损害时的原状,但井未让受害人获得额外利益。200年7月,宁夏银川市出现食用织纹螺导致中毒的事件,发病病人达55
贸市场两个摊位售出。200年5月,法院判决销售者例,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调在确定造成多人中毒的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织纹螺由银川市某农邦费652元,死亡赔偿金21 120元,托养费3465元,共计302 23元。
2006 年北京的福寿螺事件,北京蜀国演寿锦惠广州管圆线虫病的受吉者赔付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责任单位,被判处给因在其属下酒楼食用福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总额达1 000万元。
(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
在某些特殊的领域,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为的发生,同时抚慰受害人。法律也会规定惩罚性赔偿,通
过提高赔偿金额来制裁违法行为,防止侵权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信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败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费用的1信。
2008年引发大范围食品安全事故的三鹿集团等企业所应示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案指出,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乳制品企业应给予在事件中受害的近30万名惠儿一次性现金赔偿,同时建立医疗赔偿基金用于患儿今后可能出现的相关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奶粉可能不算是贵重东西,价款的10倍看起来似乎并不能起到惩罚惩戒的作用。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万余婴儿受害。这样的大范围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除支付相应的费用外,还将被处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在受害者达到上万人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金动辄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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