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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三种行为在餐饮业属侵权
2017-01-23
■酒店不得制止自带酒水
■酒店对顾客丧失物品存在成心或者差错行为应担责
■酒店有狡诈行为要双倍赔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担任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举行立法研讨会,会议焦点直指餐饮业,决议将其归入法律调整范围。经过专题研究和普遍讨论,最终达成了共识。
酒店不得制止
自带酒水
【现象】如今,省城许多酒店的墙壁上都贴有“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更有个别酒店收取开瓶费等效劳费用。
【观念】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律师说,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钱要比市场上高出50%以至一倍以上。在国内餐饮业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再请求消费者必需消费酒店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迫性搭售商品的做法,也很明显地暴露出酒店运营者牟取暴利的本质,这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买卖权的一种进犯,违犯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的相关规则。
李震仲律师以为:酒店设置的“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告示,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义务、加重对方义务、扫除对方主要权益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也规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自主决议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为。
参与研讨的餐饮业人士普遍以为酒店不应该制止顾客自带酒水,但是不主张将此写入法规中。酒店运营者孟昭华建议对自带酒水采取既不制止也不鼓励的做法。济南市饭店协会秘书长魏励志同意此种观念,但是建议约束酒店酒水价钱过高的问题。
【结论】将在条例草案中写入:“餐饮运营者不得制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迫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物品丧失
酒店应视情况担责
【现象】省城许多酒店门前都停放着许多车辆,有的饭店有效劳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
【观念】对于“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口的车辆如果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管荣齐律师分析以为,就餐者与酒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效劳关系,在酒店门口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效劳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构成保管合同。
济南市贸易效劳局的张松涛以为,很多饭店的停车场是免费的、开放式的,属于礼仪性的效劳行为,只尽协助保管义务,因此,顾客的车辆出了问题,饭店只负主要义务,而不是全部义务。
张法水律师则以为,在酒店门口停车是酒店提供效劳的一部分,酒店在其效劳区域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车辆的安全,对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口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则处理,酒店能举证无重大差错时可以免责。
【结论】研讨会最后决议,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中作出如下表述:“餐饮运营者在其效劳区域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因运营者的成心或差错造成财产毁损或丧失的,运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酒店有狡诈行为
要双倍赔偿
【现象】在目前的餐饮业中,狡诈行为主要表如今数量、价钱、质量等方面。
【观念】消费者代表徐立春建议,应当在我省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中写进惩罚餐饮业狡诈行为的条款,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他的意见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结论】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中明确写进如下内容:
“从事餐饮业的运营者,提供的食物和就餐环境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请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请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餐饮项目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对于运营中的收费项目及价钱应当在消费者承受效劳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收费项目,消费者有权拒付。运营者存在狡诈行为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相应的效劳价钱双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