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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处置
2019-08-06应对处置
(1)先期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送治病人,及时控制可控的相关危险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在应急预案启动前,应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快速组织应急救援处理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先行开展医疗收治、控制现场、排除隐患等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或防止事故的社会危害。
(2)紧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急剧恶化时,应综合现场监测、专家与各方面评估意见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地区或领城,能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级应急指挥都提出并协调实施,事故危害和影响特别严重的应报国家应急指挥部决定。
(3)特殊处置。高度重视在学校、区域性范围内或在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应提高报告、预督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田,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尽量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后,应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的准备;食品安全监管部]应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在本行政区城内发生,服从政府或上级部门的统指挥和调度,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发生级及以下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部门设置及其“三定方案”情况,结合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主要包括但不仅限卫生、农(林/渔/畜牧) 业、质检(质监/检验检疫)、工商、食药监、工信、 商务、教育、环保、公安、监察、民政、交通、海关、旅游,政府新闻办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等。 在本级政府的统领导和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导下, 按启动的应急 预案迅速动员、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在处、 应急牧授、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等应对工作,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还负责对下级政府及其相应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助,防止出现多头指挥、调查不清等混乱局面,全力控制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