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及其内容
(1)有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媒体披露与报道以及国际机构、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启动事故调在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经核实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2)事发单位和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4)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还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修正信息)与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总结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应急医疗救护和事故调查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调动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专家制订治疗原则和方法等方案,对事故病患者或疑似病人采取就地观察、就地筛查、就地治疗的措施,确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危重病人。医疗机构迅速开展对受害病患者的接诊、抢救、筛查、诊断、收治和转运等医疗救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及时排除或确诊疑似病例;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完成受害病人的报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医疗教护原则进行处置开展病因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开展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诊断试剂、诊疗方法和治疗药品等的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
在开展医疗救治的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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