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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
2019-05-1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
1998年江西出现千余名消费者因食用工业k用猪油面中毒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源头起自者油经情商将被有机倡污染的工业用猪油作为食用猪油批发销售。分值商未在验产品进货单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等,无视猪油盛装福无食品卫生要求的相关标识,为牟利而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该事件的责任人分别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经销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分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到50万元不等:受害清费者经济损失逾300万元,由事故相关责任人全数赔偿。
在2001年1月广东省河源市的“瘦肉精”中毒事件中,484 人因食用幸前喂养了含“瘦肉精”饲料的猪肉中毒人院。调查发现广东中洋饲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含“瘦肉精”猪用复合预混料,并将其用于猪饲料中。随后,该公司将含“瘦肉精”的饲料销售给个体养猪户。食用了含“瘦肉精”饲料的带“毒”猪从个体养猪户到肉联厂。流人市场,直至摆上普通人群的饭桌,看似普通的食物链却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饲料生产公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饲料预混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禁用的盐酸克伦特罗激素,触犯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02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对造成该起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审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饲料生产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4年5月,广州市出现农民和农民工饮用散装白酒中毒身亡和致残事件,造成14人死亡、10 人正伤的严重后果。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有关责任人将工业酒精贴上食用酒精的标签作为食用酒精出售;假食用酒精用于勾兑散装白酒出售,最终造成饮酒者甲醇中毒。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破坏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在2005年的判决中,毒酒案首犯被判处死刑,同案其余14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年引发国内“苏丹红”事件的源头广州市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两名相关负责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230万元。在200年河北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事件中,主要责任人也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
在20年轰动国内外、造成国内乳业大动荡的 ”三鹿奶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沙案人员和部门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和伪男产品等罪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名供货商因销售含有三聚氨酸的原奶漆如物和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原牛奶被判处死刑: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2009年2月12日,法院依法宣布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载定,至此、三鹿集团正式破产。
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无论从监督角度还是从执法角度,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对食品危害因素的控制,已基本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的全过程。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详尽的法律条文明确其对食品安全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保障食品安全,政府部门的力量更不容忽视。目前,要求政府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政府依法行政,除了必须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外,还必须依法保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保护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权责致”的行政执法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从初级农品的生产到食品加工、食品销售、食品企业的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根据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种食品的监管可能达到七个环节,由包括食药、工商、农业、商务、质检和卫生在内的六个部门进行分段管理,对食品安全共同负责。在2001年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后,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自2005年1月1日起作了重大调整。各级政府的职责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为“按照-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其中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伙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食品安全的分段管理,尽管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著各个环节的监管,却往往会导致食品链当中的漏润和监管真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