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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 回的现状与特点
2019-06-10我国食品召 回的现状与特点
(一)国家和部门已有相关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召回体系
(1)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停业改进”。
《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贵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立法和执法实践上可以说是强制性食品召回的“前身”或“雏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和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需要采取食品召回行动的情形、召回责任人和不履行召回责任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至此,食品召回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得到正式确立。
(2)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召回;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公告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8号)明确了不安全食品和召回的定义,较详细地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责任、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召回的危害调直与评估、召回级别确认与实施、召回的方式方法与程序及要求、召回效果的评估与监督。上海市也于2006年出台了《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3)完整的召回体系尚未形成。多年来,在处理2002年惠氏奶粉、2004年阜阳奶粉、2005年苏丹红和2008年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从国家到地方各部门-直都在对食品回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行动与措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作基础较薄弱,配套法规规章有待健全尚未形成涌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与进出口贸我在其彻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的科学完整的召回体系和促使企业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食品召回制度有待在 使监管机构和职能交
完善。而《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义较多且协调难度大,要建立完善信息渠道通政府和部门的共同努力。畅北享、形成监管合力的食品安
全管理体系(包括召回体系),还有待各级政
(二)食品标准与检验检测体系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食品标准、实验室数量与规权技术装备与检测
项目尊方面能取神了谁喝目的发展,在提高食品生水平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截至2000年,已制定发布各类食品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3680项(其中卫生标准为484项、质量标准为298项,基础检验和管理标准各为170、1418和30项),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更新滞后,技术上与相关国际标准的等同或等效性低(如20002年惠氏药厂因其某些批次的奶粉被检出阪崎肠杆菌而被召回时,我国奶制品国家标准尚来列人该项目),而且多年形成的多部门多套标准并存的历史,造成对同一产品存在不同标准的相互矛盾的现象,影响标准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也影响到食品召回与否及召回级别的及时确定。建立了以国家级为中心、省级为主体、市县级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检验检测体系,检测机构与检验设备数量虽多,却是分散于众多部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检测项目类同,检验检测能力与效率不高,尤其是缺乏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敏感污染物的关键检测技术,例如残留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二嗯英等环境污染物的准确快速的检测方法与技术设备、食品中疯牛病朊蛋白和食流感病毒监督检测用的实用方法和技术。河豚鱼中毒死亡人数位居我国食物中毒死亡人数之首(约1/3),但至今仍没有河脉毒素TTX的快速检测方法,而由于政府的投人明显不足,广大基层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与效率更是低下。不健全的食品标准与检验检测体系制约着不安全食品的准确及时发现和追回,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形势发展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需要。
(三)风险评估尚未广泛应用,湖源体系正在建立
风险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评估食品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和确定召回级别的重要科学依。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防控技术与监管措施尚未以广泛应用风险评估技术为基础,如对沙门氏窗,大肠杆菌017: 17疯牛病阮蛋白等的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均未进行暴露评估和定量风险评估。虽然近20年从农业到食品药品工业已陆续引进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良好作业规范(GAP、 GVP、GMIP),推广应用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体系,但由于缺少完整的基础数据资料,缺乏覆盖全行业的实施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这些理念与技术基本仍停留在法规文件上。在采用食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的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如美国已投人巨资对批准登记的农药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根据筛选结果重新确定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但我国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农药还未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对广泛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也未进行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欧美国家对食品I业用菌种的使用历史、分类鉴定、耐药性、遗传稳定性、有效性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建立了数据库及完善的菌种安全性评价档案和检验方法,管理和审批非常严格,而我国传统食品的发酵一直是使用大量未经检验和安全性评价的菌种;对-些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酶制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欠缺研究与评估。这些问题均影响到不安全产品的准确与及时追回。
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研究食品潮源体系并进行试点和逐步推广,先后制定了建立和实施食品潮源制度的相应配套法规以及一些 相关的追潮指南和评价标准,初步建立部分农产品和食品的溯源制度、溯源信息系统和网络交换平台。质检总局出台《出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陕西标准化研究院分别编制《牛肉追溯指南》和《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指导牛肉制品生产企业解决溯源问题,以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农业部门推广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市场准人机制和商品条码技术,完善农产品的生产和储运溯源:各地陆续推行农产品市场准人机制,逐步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和标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北京市商委制定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经营者要建立购销档案,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迅速追查源头。但由于各种翻源系统的溯源链条长短不同,各环节问溯源信息的传递还未能实现,各个溯源系统还存在信息内容不统一、信息流程不致、软件不兼容等问题,使得潮源系统问信息不能交换和共享,因而,溯源系统在食品召回行动中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强的制约。
英国是在FSA指导下进行污染食品自动召回
英国在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受污染食品的发现和召同工作是在FSA的指导下、由行业协会和各食品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而行业协会和各食品公司并不需要被动监督和在处,只需将自行处理结果报告FSA。因此,在FSA公布的受污染食品请单不断增加新产品的同时,实际的影响面却在不断地缩小。可能某些产品上了FSA公布名单的同时,其生产商已经通过其销售网络将该食品召回,消费者看到清单上产品名称的时候,市场上已经无该产品了。从FSA的网姑提供的事件表中,我们发现FSA到了事件后期才对相关食品公司开展调在,但目的并不是为了发现和清理受污染食品,而是为了调在为什么在良好生产规范指导下的食品工厂会有严重的食品污染事件发生。在苏丹红事件中,英国各食品企业对自己的食品进行检验,发现问题自动召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进展;如果不自主检验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失去清费者的信任。而英国食品安全监管当局在保持对食品企业采取法律行动的震慑力的同时,只需要对市场进行适当的监测监督,就可以确认整个不合格食品召回过程是否达到目的;而在完成召回行动后,监管当局则对食品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调查,进一步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