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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的发展方向
2019-07-08我国食品召回的发展方向
(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召回制度,规定了食品召回管理的原则性要求,明确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食品召回体系。我国应充分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建立健全配套的食品召回法规现章体累,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从消费者、待业协会、企业到政府及部门同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协调行动的综合机制,提高监督执法力度,从而建立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能准确迅速地行动的科学,高效和强有力的食品召回体系。
(一)出台食品召回配套法规规章
依法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消费者及其他相关组织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召间的组织协调办法、召回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职责、召回的危害调查与评估、召回级别确认与实施、召回的方式方法与程序及要求、召回效果的评估与监督等详细规定:制定指导企业进行召回行动的召回过程具体操作程序与要求等指南;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食品召回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及确保肉、水产品等某类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实际的单一地方法规或细则。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坚实的技术支撑体系
加大投人,建立批不同于一般产品检验的重点专科实验室,建立以重点实验室为主、一般实验室为辅的覆盖整个食品链条的、系统的食品安全监测网,主要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污染物及食源性疾病监测,而一般的产品检验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交给独立的清费者权益保障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这样能把资金用到刀刃上,更符合政府的成本效益。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整合与制修订及检验技术研发的步伐,制定食品包装材料和添加剂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功效成分和过敏与有毒物质、转基因食品等检验方法的标准;加快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提高风险评估技术水平井广泛应用于食品召回工作中;重点研发或引进河豚毒索TTX等毒物快速检测方法,农药的多残留分析、食品中疯牛病朊蛋白和禽流感病毒及二唱英类敏感污染物等高精尖检测方法与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关键检测技术水平,以满足及时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需要。
(三)建立完善信息渠道通畅共享、监管形成合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在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下,各级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理顺各监管部门职能,创造齐抓共管的基础条件;各监管部门要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从食品安全大局出发,共同研究解决食品和农产品溯源制度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与进出口贸易的科学高效和行动有力的食品召回体系: 建立从消费者、行业协会,企业到政府及部门同相互沟通、信息共享协调行动、形皮合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齐心协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缩小我回在控制食品污染、酸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等方面与先进国家的差距。
食品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的法规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信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信以上 五信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兖刑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