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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
2020-01-04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特点(1)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形式确立,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执法力度强大:在监督都门主导下实施,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以主动召回为主、资令召回为辅。
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三国的相关法律赋予了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强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权力,对违反强制召回命令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食品企业若不执行召回命令,将受到罚款或监禁甚至两罚并举的处罚和刑事制裁,还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美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外,在法律上,美国、英国和中国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无强制召回权,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且由企业承担全部费用,但实际上,由于受到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制约,食品召回是在监管机构监督下实施的强制行为:食品召回的范围、公告的内容都是按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监管机构在食品召回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权从市场上抽检食品,对缺陷产品加上标记、印记或销段,发布相关规章,指南和召回信息,告知相关人为何、何时、如何采取召回行动:如果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监管机构可行使法律赋子的权力,命令其召回不安全产品,有权扣押或没收生产经营者拒绝召回的问题食品:如因拒不召回缺陷食品导致严重食品安全后果,监管机构将诉诸法律手段,企业不但会被曝光丧失信誉和市场,还可能面对巨额罚款,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多是大企业,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强大的执法力度的威摄下,般不愿也不敢冒这个险。 实际上企业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时的唯选择就是实施自愿召回,并在其自身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制订召回方案,作为应对万一的措施。法律体系同时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确欧美诸国高度重视立法,通过不断补充完善现行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并体现
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
(2)以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和严”格的检验检测体系为技术支撑,通过完善的食品生产销售追溯系统与先进、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能准确及时地发现和追回不安全产品。
人巨资支持从各和欧美等国高度种化学污染物限量、掺假掺杂和加工操作规程到产品本身等食重视食品标准化和检验检测体系等技术支撑系统的建设,投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制定与完善以及大型精密检测仪器的研制与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的开发。美国FDA拥有两千多名具有很高专业技术水准的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八千多名检测人员,在全国有40个食品实验室,建立了先进、完善的食品监测网络和档案,积累了大量的技术资料:通过严密的组织机构、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食品危险性评估控制技术与新产品安全性评估等方面取得领先地位,为食品安全防控快速应对和召回级别认定打下了坚实的科学基础。欧盟的EFSA有8个食品科学委员会,覆盖食品领城各个方面的学科小组成员均为欧洲各地食品安全领域的顶级科学家,在科学委员会的协调下,各学科小组接职责分工开展专巡研究和科学评估,为EFSA提供必要的科学和技术建议。加拿大的CFIA下设10个部门,有四千多名兽医、监督员、系统专家等各类专家和财政官员、科研与实验技术人员及后勤供给等工作人员,有22个新技术研究实验室和检测研究机构。对各国普遍关注的农药残留,美国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德国可检测325种,加拿大可检测251种:这些国家均拥有对二唔英及其类似物的超痕量分析技术及对瘦肉精、激素、氯丙醇的痕量检测技术和大型精密仪器。
监管部广通过生产经营者自身检查检验、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与大规模的市场抽样检测、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与信息共享等畅通的渠道获得全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能准确及时地发现不安全食品。欧美等国的食品经营者在监管部门的指导要求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配送、批发及分销各环节均建立了较完善的记录制度与严密的监测体系,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具有较强的可追测性,一且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便可根据食品原料来源、质量记录、投料种类和数量、配方、中间产品及成品的检验记录、成品出人库记录及发送去向、数量、批号及联系人等信息,准确快捷地召回不安全食品。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每年都要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开展合作,制订食品中药品和化学物质残留的综合年度采样抽查计划。FDA每年检测国产和进口食品8万份,检在食品用设备1.5万个: FSIS对禽、肉屠宰及加工厂进行屠幸前后和产品检验,与农业部市场服务局合作对蛋制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的监测检验。加拿大CFIA每年要分析50万份样品以确认是否达标。美国FDA与CDC密切合作,各在对方有常生官员,互通食源性疾病方面的信息,共同及时应对:
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准确有效地审批新兽药,减少了普药残留带管来的食品安全风险。欧盟建立由政成的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网络系
员国组
统,委员会和主管部通过该网络可第时间掌提各成员国存在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以尽早将这些情息通知各成员国,同时向各成员国提供科学或技术信息,以助其采取迅速、适当的风险管理行动。
(3)有回分级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宽严结合,鼓励企业诚信自律。
对一些目前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尚不明确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经动物试验证实会引起动物健康危害,但目前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尚未明确的丙烯酰胶以及苏丹红1号等非食品用物质,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收集的各种信息进行风险分析评估,依据风险评价结论来确定被污染食品是否应召回及召回级别,避免由于危害程度未明确而延误决策时间,增大食品安全风险。
由企业从市场上召回缺陷产品是最快和最有效的维护食品安全与公众利益的方法。食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纠正过错,避免或减少缺陷食品对公众的伤害,而非单纯追究相应人的责任。因此,监管部门引人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将食品召回纳人企业信用档案,采取宽严结合方法,鼓励企业主动自愿对其缺陷食品进行召回,既能达到召回目的,又可减少行政成本与维护企业信誉。
(一)国家和部门已有相关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召回体系
(1)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情节较重的,“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没收或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停业改进”。《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贵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立法和执法实践上可以说是强制性食品召回的“前身”或“雏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和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及需要采取食品召回行动的情形、召回责任人和不履行召回责任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至此,食品召回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得到正式确立。
(2)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召回;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公告召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8号)明确了不安全食品和召回的定义,较详细地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责任、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召回的危害调直与评估、召回级别确认与实施、召回的方式方法与程序及要求、召回效果的评估与监督。上海市也于2006年出台了《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
(3)完整的召回体系尚未形成。多年来,在处理2002年惠氏奶粉、2004年阜阳奶粉、2005年苏丹红和2008年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从国家到地方各部门-直都在对食品回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行动与措施,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作基础较薄弱,配套法规规章有待健全尚未形成涌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与进出口贸我在其彻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的科学完整的召回体系和促使企业诚信自律的社会环境,食品召回制度有待在 使监管机构和职能交
完善。而《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义较多且协调难度大,要建立完善信息渠道通政府和部门的共同努力。畅北享、形成监管合力的食品安
全管理体系(包括召回体系),还有待各级政
(二)食品标准与检验检测体系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食品标准、实验室数量与规权技术装备与检测
项目尊方面能取神了谁喝目的发展,在提高食品生水平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截至2000年,已制定发布各类食品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3680项(其中卫生标准为484项、质量标准为298项,基础检验和管理标准各为170、1418和30项),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更新滞后,技术上与相关国际标准的等同或等效性低(如20002年惠氏药厂因其某些批次的奶粉被检出阪崎肠杆菌而被召回时,我国奶制品国家标准尚来列人该项目),而且多年形成的多部门多套标准并存的历史,造成对同一产品存在不同标准的相互矛盾的现象,影响标准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也影响到食品召回与否及召回级别的及时确定。建立了以国家级为中心、省级为主体、市县级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检验检测体系,检测机构与检验设备数量虽多,却是分散于众多部门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检测项目类同,检验检测能力与效率不高,尤其是缺乏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敏感污染物的关键检测技术,例如残留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二嗯英等环境污染物的准确快速的检测方法与技术设备、食品中疯牛病朊蛋白和食流感病毒监督检测用的实用方法和技术。河豚鱼中毒死亡人数位居我国食物中毒死亡人数之首(约1/3),但至今仍没有河脉毒素TTX的快速检测方法,而由于政府的投人明显不足,广大基层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与效率更是低下。不健全的食品标准与检验检测体系制约着不安全食品的准确及时发现和追回,远远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形势发展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需要。
(三)风险评估尚未广泛应用,湖源体系正在建立
风险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评估食品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和确定召回级别的重要科学依。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防控技术与监管措施尚未以广泛应用风险评估技术为基础,如对沙门氏窗,大肠杆菌017: 17疯牛病阮蛋白等的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均未进行暴露评估和定量风险评估。虽然近20年从农业到食品药品工业已陆续引进并逐步实施了一系列良好作业规范(GAP、 GVP、GMIP),推广应用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管理体系,但由于缺少完整的基础数据资料,缺乏覆盖全行业的实施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这些理念与技术基本仍停留在法规文件上。在采用食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的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如美国已投人巨资对批准登记的农药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根据筛选结果重新确定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但我国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农药还未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对广泛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也未进行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欧美国家对食品I业用菌种的使用历史、分类鉴定、耐药性、遗传稳定性、有效性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建立了数据库及完善的菌种安全性评价档案和检验方法,管理和审批非常严格,而我国传统食品的发酵一直是使用大量未经检验和安全性评价的菌种;对-些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酶制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欠缺研究与评估。这些问题均影响到不安全产品的准确与及时追回。
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研究食品潮源体系并进行试点和逐步推广,先后制定了建立和实施食品潮源制度的相应配套法规以及一些 相关的追潮指南和评价标准,初步建立部分农产品和食品的溯源制度、溯源信息系统和网络交换平台。质检总局出台《出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陕西标准化研究院分别编制《牛肉追溯指南》和《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指导牛肉制品生产企业解决溯源问题,以适应国际贸易的要求;农业部门推广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市场准人机制和商品条码技术,完善农产品的生产和储运溯源:各地陆续推行农产品市场准人机制,逐步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和标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北京市商委制定食品信息可追踪制度,经营者要建立购销档案,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迅速追查源头。但由于各种翻源系统的溯源链条长短不同,各环节问溯源信息的传递还未能实现,各个溯源系统还存在信息内容不统一、信息流程不致、软件不兼容等问题,使得潮源系统问信息不能交换和共享,因而,溯源系统在食品召回行动中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强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