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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2019-06-18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井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招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一)主动召回
自食品被确认属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如下工作:
(U)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报告。回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销售者和清费者停止销售、消费,并向有关监管部门(2)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召回计划:①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②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③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及其严重和紧急的程度;
④实施召回的组织管理、联系方式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内容;
⑤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后的处理措施。(二)贵令召回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必要时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1)食品生产者故意隐胸食品安全危害,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2)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3)国家监督抽查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向销售者和消费者发出停止销售和消费的通知;制订并提交召回计划,及时跟进总结,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计划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按要求立即实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召回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被责令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召回情况,评估召回效果,纠正不适当的行为对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对应实施而拒不实施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控制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背者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直召回总结报告,评估召回效果,评估结论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责令召回的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评估结论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维续或再次实施食品召回。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时2009 年2月28日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明确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青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成者慢性危害,并以此为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出相应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均应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作出了相应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卫生设施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要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餐具等的消毒要求,食品贮存、运输与装卸中的卫生要求,包装的卫生要求,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用水、洗涤剂与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人品。
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明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条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检验义务,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食品经营者贮存、镇售散装食品的要求与标准。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第七十一条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的职责: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 食品安全事故中的食品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情况。
(3)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