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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有关说明

文章来源:东莞蔬菜配送/首宏膳食 添加时间:2009-2-27

        二十五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并对保健食品如何进行规范的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专家和食品企业的意见。法律委于本月五日、十八日召开会议,两度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新增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第一个修改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的。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对此,国务院有关方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第二个修改是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

        第三个改内容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本法应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草案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纪录制度”等规定。

        第四方面新增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广告管理,草案新增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处罚规定。

        第五方面的修改是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为减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费用,草案增加规定:一是对从事个体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不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二是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最后新增的规定是关于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当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是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草案新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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