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音讯,卫生部办公厅4日就《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标签》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规范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则,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标签,不应以药物称号和/或药物图形(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用。此外,所运用的功用宣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不得宣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避免疾病的作用。
意见稿明白,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其含量。同时应依据相关国家规范的请求,标示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假如产品依据相关法规或规范,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则还需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意见稿提出,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详细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规范中另有请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意见稿规则,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经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取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践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
此外,若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能够用“蛋白质”、“蛋白质(同等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
意见稿规则,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食用办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运用的特殊医学用处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处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分配办法或复水再制办法。
此外,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 target=_blank>膳食用食品的适合人群。
意见稿进一步请求,所运用的功用宣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宣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避免疾病的作用。
另外,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功用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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