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不开的食品添加剂--院士、教授通知你食品添加剂背后的那些事:
17、国度是怎样规则食品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则: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中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管理执行食品安全国度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2007年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则》。
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则,食品添加剂应当采用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度规范 食品添加剂运用规范》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称号。食品添加剂通用称号既能够标示为其详细称号,也可标示为其功用类别称号并同时标示详细称号或国际编码(INS号)。食品添加剂的称号不包括其制备办法。
有两类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在食品配料中标注。一类是参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契合GB2760规则的带入准绳,并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作用的,不需要标注;另一类是食品添加剂中的加工助剂,不用标注。
直接运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次第依照参加量的递加次第标注。当调味料等食品添加剂的参加量不超过2%的配料总量时,由于其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请求按递加次第排列。
值得留意的是,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根底剂物质属于特殊标识的配料,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停止标注。
除称号以外,食品添加剂配料的定量标示规则,关于产品中特别强调添加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含量,如营养强化食品“高钙饼干”食品标签中,就应当标示产品中营养强化剂活性离子钙的详细添加量或含量。
(摘自《躲不开的食品添加剂》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孙宝国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