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见表10-1)。对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食品安全事故,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未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标准的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图10 -2所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尚未构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个案事件,以及尚未进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发生污染事件,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并查处。
二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事故危害因素不能消除或事故不能有效控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上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根据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 应急指挥部”), 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战一部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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